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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关于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已经下发。根据办法,江苏将向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VOCs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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